(2015)嘉善执民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兴龙与陈炳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兴龙,陈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姚兴龙被执行人:陈炳荣身份证:×××355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001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炳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陈炳荣名下有房产(陈炳荣、夏福珠名下位于嘉善县陶庄镇大明路30、32号,雅苑商务楼3幢1单元202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陈炳荣、夏福珠名下位于嘉善县陶庄镇大明路30、32号,雅苑商务楼3幢1单元202室)。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徐本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