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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府河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成都洁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府河苑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都洁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区府河苑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刘冬梅,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凤兰,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业委会副主任。被告成都洁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勾云溪,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健,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牛区府河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成都洁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6日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与成都市金牛区府河苑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因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