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龚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受理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