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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学斌与周家永、陈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斌,周家永,陈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308-4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斌。被执行人周家永。被执行人陈宁。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家永名下所有的位于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与东明路东南角X号楼X-XXX室房产壹套(房产证号:高新5XX**),现根据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家永名下所有的位于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与东明路东南角X号楼X-XXX室房产(房产证号:高新5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