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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晟,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0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永定区(原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永定区(原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抓获,同年4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城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三)起,被告人徐晟在其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枫尾一巷7号家中多次容留曾某某、刘某、尹某等人吸食毒品。1、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下午,被告人徐晟在自己家中三楼的一房间内容留刘某、曾某某吸食冰毒。2、2015年农历正月初四下午,被告人徐晟在自己家中二楼的卧室内容留刘某、曾某某、尹某吸食冰毒。3、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晟在自己家中二楼的卧室内容留曾某某、尹某吸食冰毒。4、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晟在自己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刘某吸食冰毒。5、2015年农历正月十一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晟在自己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曾某某吸食冰毒。6、2015年农历正月十七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晟在自己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曾某某吸食冰毒。7、2015年3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晟在自己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尹某吸食冰毒。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晟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经现场提取被告人徐晟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对证人曾某某、刘某、尹某提取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某、刘某、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及证人相互辨认笔录及辨认吸毒现场照片,对证人曾某某、刘某、尹某的检查笔录,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具的对被告人及证人的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对证人曾某某、刘某、尹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徐晟先行行政拘留后转刑事强制措施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本院(2007)永刑初字第8号、第21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徐晟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庆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 馨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