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漆某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甲,吴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漆某甲。法定代理人漆某乙。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漆某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漆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