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符莹与吴志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莹,吴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符莹,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吴志光,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符莹诉被告吴志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莹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志光支付义务提成款55892元、利息5000元及受理费661元。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符莹申请执行的时候���有提供被执行人吴志光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吴志光名下有存款,依法扣划得款5990.61元。因被执行人有多案在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制作分配方案,并已将执行款向各案申请人发还。被执行人吴志光名下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怡福路218号3008房的房屋产权,吴志光属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5号2001单元、广州市从化市街口街逸泉山庄绿影街21号的共有产权人,上述房产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并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名���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并分配完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发函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2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