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一终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端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端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端胜。委托代理人邢立新,易县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玉梅,被上诉人王端胜的委托代理人邢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代理审判员  陈道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庞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