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路具节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具节,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287号申请执行人:路具节,男。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路具节与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9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