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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汤大明与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大明,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吴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09-2号原告:汤大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伦,董事长。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被告:吴伟,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大明诉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吴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世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静、朱林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傅世章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