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9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广西南宁载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8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03、105号。负责人韦荣辉。被告广西南宁载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办公楼613号。法定代表人梁礼章。被告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27楼6-8号房。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被告施健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广西南宁载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健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南宁载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健鉴名下价值人民币1860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南宁载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健鉴名下价值人民币186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