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某甲诉吴某某、徐某乙、徐某、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吴某某,徐某乙,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78号原告徐某甲,女,汉族。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湖徐村。被告徐某乙,女,汉族。被告徐某,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湖徐村。被告徐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基本信息同上。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吴某某、徐某乙、徐某、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徐某乙、徐某、徐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甲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