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监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华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光秀,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邓斌,局长。原审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北岩寺居委会三小区。负责人张友满,三小区组长。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华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北岩寺居委会三小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达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川省华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及被申请人违反“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原则,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涉案土地系历史遗留“以地换路”,申请人已经履行投资改造的用地前置程序并接受行政处罚;一、二审判决及被申诉人的行政处罚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违背执法宗旨。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达市国土资罚(2011)字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北岩寺居委会三小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经审查,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华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1998年与原北岩村四组签订协议,以“修路换地”的方式,未办理任何用地和建设手续即占用原北岩村四组212.57平方米土地修建办公用房使用至今,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故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对四川省华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四川省华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及一、二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有关规定,经查,通川区人民政府已于2006年通过行政监督程序,作出通川区执法监(2006)第01号监督决定对原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同时,通川区人民政府作出通川区府处决字(2006)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且送达有利害关系的达州市神之辉印务有限公司、原达州市华商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川省华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已明确知道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事实,且一直未提出异议。故其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四川省华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省华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缪 泰代理审判员 朱 珠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卓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