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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正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永正镇人,小学文化程度,永正镇路里村村委会副主任,农民。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在任路里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借用他人及利用自己职务之便,通过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7500元,用于个人家庭支出,其��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三款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危房改造花名单、农村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佐证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辩解,该7500元用于了村上支出,未用于个人家庭。经审理查明,2011年,正宁县、乡、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组在杨某甲家休息时,杨某甲之妻杨某某以自家房子建成时间不长为由,向村支书杨某乙提出给其虚报一户危房改造的请求。碍于和杨某甲的同事关系及村上的事情需要杨某甲协调的原因,杨某乙答应了杨某某的要求。同年杨某乙为杨某甲家争取一户危房改造指标,补贴资金7500元。杨某甲便在其母袁某某名下申报危房改造项目。杨某甲家从2008年至2015年既未新建、也未修缮过房屋。杨某甲将自己虚报的危房改造补贴资金7500元领取后用于自己日常家庭支出。本案在开庭后,杨某甲将7500元退交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人提交,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在杨某甲的要求下,其给杨某甲争取了一户危房改造项目,杨某甲将7500元危房改造补助金领取后用于了个人家庭支出。实际上杨某甲不再危房改造范围以内。2、杨某甲的任职证明。证实2005年5月至今,杨某甲任路里村村委会副主任。3、永正乡2009—2013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花名表、杨某甲名下“一折通”及其交易明细对账单,证明杨某甲通过2011年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获得国家补贴资金7500元。4、被告人杨某甲2015年4月28日供述,证明其在2011年看到村上其他村民申报领取了危房改造补助,而自己作为村干部为村上事情忙前忙后,工资低,照顾不上家,就在杨某乙的争取下,其在母亲名下给其虚报了一户危房改造项目,后其将7500元补助金领到后用于了家庭支出。5、被告人杨某甲户籍证明,证明杨某甲的自然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其任村委会副主任职务之便,为其虚报危房改造项目,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缴了赃款,可免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赃款75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西洲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邱润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