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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25-1号原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显荣,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陶成富,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伟,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377751.72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5377751.72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依 群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赵 吉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