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非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长子县国土资源局诉大堡头镇柳树村村委非诉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子县国土资源局,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非字第40号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子县丹朱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刘征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晓刚,长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长。委托代理人胡青松,长子县国土资源局大堡头中心所所长被申请人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晚红,职务村委主任。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树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素玲代理审判员 王武生代理审判员 温路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