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游占文与鲁涛、李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占文,鲁涛,李慧,沈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52号原告游占文。委托代理人付国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鲁涛。被告李慧,系被告鲁涛之妻。被告沈迎峰,又名沈峰。原告游占文与被告鲁涛、李慧、沈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占文的委托代理人付国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涛、李慧、沈迎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占文诉称:2013年4月、6月,被告鲁涛两次向原告游占文借款600000元,经原告游占文多次催讨,被告鲁涛于2014年8月返还借款350000元。2014年8月30日,原告游占文与被告鲁涛进行结算,被告鲁涛向原告游占文出具250000元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被告鲁涛每月还款5000元;2015年2月底还款100000元。被告沈迎峰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截至2015年2月底,被告鲁涛只还款50000元。被告鲁涛、李慧系夫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鲁涛、李慧向原告游占文返还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被告沈迎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鲁涛、李慧、沈迎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游占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1张,证明被告鲁涛欠原告游占文借款250000元,并约定,2014年10月15日起被告鲁涛每月向原告游占文还款5000元,至2015年2月底还款100000元,余款2015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被告沈迎峰为被告鲁涛借款250000元提供担保;证据二、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1份,证明被告鲁涛与被告李慧系夫妻关系。被告鲁涛、李慧、沈迎峰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月,被告鲁涛两次共向原告游占文借款600000元。事后,被告鲁涛返还借款350000元。2014年8月30日,原告游占文与被告鲁涛进行结算,被告鲁涛向原告游占文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沈迎峰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并捺印。欠条载明:“今欠到游占文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还款方式:1、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每月还款伍仟元整。2、2015年2月30号之前,今年累计还款拾万元整。3、余款2015年12月30之前还清。1387298****。欠款人:鲁涛。2014.8.30号。担保人:沈峰。1336721****”。截至2015年2月,被告鲁涛向原告游占文还款50000元。另查明,被告鲁涛、李慧于2001年11月22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鲁涛向原告游占文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鲁涛向原告游占文借款,均在被告鲁涛、李慧婚姻关系存继期间,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鲁涛、李慧共同偿还。原告游占文要求被告鲁涛、李慧返还借款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沈迎峰作为保证人,其在借据上签名,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游占文要求被告沈迎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涛、李慧返还原告游占文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6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支付至本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沈迎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被告鲁涛、李慧、沈迎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400000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