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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包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稳,龙腾飞,湖北全力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包稳,职工。申请执行人龙腾飞,职工。被执行人湖北全力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全力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全力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成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