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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吴爱云与谭刚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云,谭刚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吴爱云,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谭刚毅,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云与被告谭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云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