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吴爱云与谭刚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云,谭刚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吴爱云,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谭刚毅,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云与被告谭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云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