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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14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成与北京广泛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北京广泛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14626号原告周成,男,1974年4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广泛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6号院2号楼5层615。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与被告北京广泛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泛国际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周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泽帅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