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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云飞与张久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飞,张久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杨云飞。被执行人:张久融。申请执行人杨云飞与被执行人张久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久融的每月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大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