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知甲与陈傅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238号原告李知甲。委托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洁灵,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知甲诉被告陈傅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知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知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491元,由原告李知甲负担。审判员 乔 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