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邱洪英诉童秀梅、范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洪英,童秀梅,范友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保字第45-1号申请人邱洪英,女,汉族,1974年11月25日生,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郑重,男,汉族,1972年8月6日生,住址同上。系邱洪英之夫。被申请人童秀梅,女,汉族,1962年10月26日生,住长汀县。被申请人范友谊,男,汉族,1962年6月21日生,住长汀县。申请人邱洪英因与被申请人童秀梅、范友谊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汀民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童秀梅、范友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现申请人邱红英以双方初步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担保股金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洪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童秀梅、范友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邱洪英股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童子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