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兰长芝与单务兵、王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长芝,单务兵,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兰长芝,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单务兵,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琼,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兰长芝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单务兵、王琼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单务兵、王琼所有产权证号为2009****0、2007****2、2007****3、2007****4、2007****5、2011****8、2011****3、2011****4、2011****5、2011****6、2011****7号房产予以限额查封,限额查封金额为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