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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思新与吴苏学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苏学,黄思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3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苏学,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思新,农民。委托代理人邓小虎,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苏学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0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苏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苏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苏学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吴苏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裕 华审 判 员 孙 尚 武代理审判员 黄 传 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