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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德州东泰家具有限公司、德州金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州东泰家具有限公司,德州金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井立锐,李秀娥,刘文利,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572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被告:德州东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井立锐,总经理。被告:德州金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胜梅,总经理。被告:井立锐,男,1975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秀娥,女,1975年11月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刘文利,男,1974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红,女,1975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德州东泰家具有限公司、德州金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井立锐、李秀娥、刘文利、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州东泰家具有限公司、德州金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井立锐、李秀娥、刘文利、李红银行存款61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