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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庄月洲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月洲,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庄月洲,市民。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庄月洲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庄月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月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月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庄月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