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李某甲诉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