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建工集团下岗职工,住宁夏银川市。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将银川市西夏区怀远小区5A-2-402室房屋产权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名下。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需材料。导致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