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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辉与俞勇、李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俞勇,李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朱辉,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德喜,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勇,居民。被告李春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中庆,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辉与被告俞勇、李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蓉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辉的委托代理人潘德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勇、李春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辉诉称,2014年6月30日,被告俞勇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期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逾期不还,按月息2.4%承担利息,并承担包括律师费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俞勇未能按期还款,我多次催要未果。因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4000元。被告俞勇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李春娟书面辩称,对被告俞勇向原告朱辉借款情况并不清楚,且即使存在借款,借款也未用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及经营,故我无还款义务。此外,借款有抵押,应当以抵押物实现债权。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原告朱辉与被告俞勇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俞勇)为了经营需要向乙方(朱辉)贷款,为了按期偿还乙方贷款,甲方以坐落在腾龙嘉园5幢205室房产面积为95.9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0**,土地占有面积为16平方米,土地证号为2009-0110004**的房屋作为抵押,抵押金额为玖万元整,抵押期限6个年(月),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经双方共同确认房屋价值为壹拾玖万元整。此协议作为借据,不再另写借据,此款为现金交易,逾期按月息2.4计算,从借款之日起,包括律师费一切费用。”2014年7月1日,被告俞勇以其所有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青龙居委会腾龙嘉园5幢205室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俞勇与李春娟于2011年7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30日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本案中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朱辉提供的借条原件1份、代理费发票原件1份,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存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朱辉与被告俞勇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俞勇未按时偿还全部借款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上述债务发生在俞勇与李春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俞勇、李春娟共同偿还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逾期还款承担月息2.4%明显过高,故对逾期还款利息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为宜。对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青龙居委会腾龙嘉园5幢205室房产,已办理90000元抵押登记,故原告在抵押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4000元,因系双方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勇、李春娟共同偿还原告朱辉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俞勇、李春娟支付原告朱辉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原告朱辉在90000元内对被告俞勇所有的坐落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青龙居委会腾龙嘉园5幢205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俞勇、李春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爽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言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