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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滕国辉诉被告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滕国辉,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东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滕国辉诉被告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玉珏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国辉、被告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锐、周明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国辉诉称,2015年5月17日中午时分,原告滕国辉驾驶辽AO78**私家车经过东环国际花园小区(二期)时,到其楼墙外瓷砖脱落,砸到原告滕国辉正常行驶的轿车上,造成风挡玻璃破碎,前机盖受损,霁虹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现场给予证实,由于东环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保额度不够,有部分保险公司免赔,但东环物业公司拒不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人民币2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误工费4天*150元=600元,交通费150元。合计:人民币3250元。被告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答辩人非赔偿责任主体,被答辩人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误工费和交通费只在人身损害方面才能取得赔偿,答辩人不应赔偿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答辩人积极主动配合被答辩人主张赔偿事宜,但被答辩人拒绝赔偿。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被答辩人的财产损害责任,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所有车辆,车牌号为辽A078**,在东环物业2期小区门前,被掉下来的墙皮砸坏,辽宁上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修车费发票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报警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发票、行车证、驾驶证、物业服务合同、《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因被告管理该小区,故该小区楼宇外墙脱落物将原告所有车辆砸毁,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根据沈阳市铁西区东环国际二期住宅小区物业合同中的约定,被告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公司共用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和管理,而该合同中附件三中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中包括户外墙面,因此被告是发生事故墙面的管理人,因涉案墙面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主张的维修费人民币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滕国辉维修费人民币25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由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辽宁东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