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柯永春与邹穆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柯永春,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邹景阳,男,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穆兴,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永春与被告邹穆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永春以被告已庭外将争议款项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永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柯永春负担。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雪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