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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柯永春与邹穆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柯永春,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邹景阳,男,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穆兴,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永春与被告邹穆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永春以被告已庭外将争议款项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永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柯永春负担。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雪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