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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庄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黑龙江省嫩江县常年居住,不在本院辖区居住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桂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