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庄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黑龙江省嫩江县常年居住,不在本院辖区居住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桂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