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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田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085号被执行人金某某,又名秦某,农民。现在富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田某某,又名某某,农民。现在陕西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姬某,农民。现在关中监狱(黄陵监狱)服刑。金某某、田某某、姬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判处金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某某、姬某、田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田某某家属缴纳田某某个人现金人民币3000元,已被本院收缴,上缴国库,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书就金某某、田某某、姬某财产刑部分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金某某、田某某、姬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