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图尔荪?托合荪诉被告时宝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荪·托合荪,时宝庆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轮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图尔荪·托合荪,男,维吾尔族,1962年1月出生,现住轮台县。被告:时宝庆,男,汉族,1980年3月出生,河南省民权县人,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图尔荪·托合荪诉被告时宝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原告图尔荪·托合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建 国人民陪审员 刘 博 华人民陪审员 买买提·居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潭 朋 飞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