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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图尔荪?托合荪诉被告时宝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荪·托合荪,时宝庆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轮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图尔荪·托合荪,男,维吾尔族,1962年1月出生,现住轮台县。被告:时宝庆,男,汉族,1980年3月出生,河南省民权县人,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图尔荪·托合荪诉被告时宝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原告图尔荪·托合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建  国人民陪审员 刘  博  华人民陪审员 买买提·居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潭  朋  飞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