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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婷与被告赵孝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赵孝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8011号原告王婷,女,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赵孝团,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诉被告赵孝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诗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