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婷与被告赵孝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赵孝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8011号原告王婷,女,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赵孝团,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诉被告赵孝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诗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