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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二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奇与王铭妮、王孝强同居关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王铭妮,王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二字第124号申请人刘奇。被执行人王铭妮。被执行人王孝强。本院在执行刘奇与王铭妮、王孝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孙初字第1105号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姚金狮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