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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相与章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章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428号原告:陈相,农民。被告:章旭杰,农民。原告陈相与被告章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章旭杰因需于2012年9月20日、2012年12月28日分别向原告陈相借款10000元、20000元,合计30000元,并出具借条各一份。该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章旭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相借款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章旭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邬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