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何则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则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侯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则申,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则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乙、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则申到庭参加诉讼。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则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10月10日16时10分许,驾驶小型汽车,沿福银高速公路A道逆向行驶至A道11km+400m路段时,与一辆正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何则申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则申当场昏迷。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何则申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认定,被害人林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腹部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则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则申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则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10月10日16时10分许,驾驶小型汽车,沿福银高速公路A道逆向行驶至A道11km+400m路段时,与一辆正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何则申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则申当场昏迷。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何则申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认定,被害人林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腹部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则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1、辨认笔录:经王某某辨认,死者林某甲系其子,确认死者林某甲身份。2、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证实:被告人何则申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没有准驾车型。2009年12月30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永泰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2010年12月4日,因吸食“冰毒”被永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2011年8月18日,因吸食“冰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永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3、被害人林某甲身份信息、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害人身份、被害人家属信息,被害人准驾车型B1,2004年3月8日领证。4、肇事车辆信息证实:肇事车辆基本信息。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则申的到案经过及本案的破案情况。6、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何则申车祸全身多处受伤,医院建议住院治疗。7、林某甲事故现场心电图:证实被害人林某甲当场死亡。8、接处警日记簿、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10日16时24分许,有报警称厦门至福州方向在南连接线上有辆小车逆行。9、监控照片证实:肇事小型轿车在2014年10月10日15点49分进入永泰东高速路口。2014年10月10日16时10分,小型轿车逆行经过福银高速公路A道27KM处;2014年10月10日16时16分,闽ABA9**号车有经过福银高速公路A道8KM+650M处。10、借车协议:证实肇事小型轿车肇事车辆来源。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则申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沿福银高速公路A道逆向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人何则申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甲不负本事故责任。12、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林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腹部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3、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1、肇事小型轿车事故前转向系各部件连接完好,工作有效。2、肇事小型轿车事故前行车制动性能各部件连接完好,工作有效。3、肇事小型轿车左右前照灯事故碰撞丢失,左右后尾灯灯泡性能完好。14、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轻型封闭货车事故前转向系各部件连接完好,工作有效。轻型封闭货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各部件连接完好,工作有效。轻型封闭货车左右前照灯事故碰撞破裂丢失,左右后尾灯灯泡性能完好。15、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所送林某甲血样检材中未检出乙醇色谱峰。16、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所送何则申血样检材中未检出乙醇色谱峰;何则申的尿液经氯胺酮、吗啡、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板检验呈阴性。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现场情况。18、证人汪某某证言:肇事车是他去车行租的。2014年10月10日约15时30分到永泰家中,何则申让他把车借给何则申开去福州,他把车钥匙给何则申,然后何则申把车开走,大约16时36分左右,车行的人打电话叫他还车,他打电话给何则申,电话停机打不进去,后来他一直联系不到何则申。他以前见过何则申开车,以为何则申有驾驶证。19、证人张某某证言:肇事车车主是她,2014年10月9日,他将该车租给汪某某。10月11日早上交警告诉她老公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了。20、证人何某某证言:轻型封闭货车的所有人是福州齐越贸易有限公司,林某甲是他公司的驾驶员,2014年10月10日大约上午10点钟,林某甲受公司委派驾驶车运葡萄酒从鼓山前往福清渔溪送货,下午事故发生时是林某甲送完货返回公司途中。21、证人蒋某某证言:2014年10月10日大约下午16时,他驾驶车从莆田往福州方向行驶,行驶在左侧车道内,突然发现他同车道前方有一部小车逆行朝他迎面开过来,情况非常危险,他赶紧往右打方向避让才没相撞。对方车速大概有100公里每小时以上。速度太快,没看清车牌。22、证人郑某某证言:2014年10月10日大约下午16时,他驾驶车从祥谦高速路口进入三明方向行驶,当时他在右侧车道行驶,突然看到有一部小车从左侧车道逆行过来,而且速度开很快。他吓一跳感觉非常危险,马上打110报警后,又打12122报警。对方速度太快,没看清车牌。23、证人郭某证言:2014年10月10日下午,他驾驶车快到福州南出口时,驾车行驶在右侧车道上,突然有部小车从左侧车道飞快的逆行过来,逆行的小车大约有80-90公里每小时,速度太快,没看清车牌。24、被告人何则申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10日。他和汪某某从福州驾驶车返回永泰,汪某某到家后,他想去福州玩向汪某某借车,随后驾驶车从永泰东上高速往福州方向行驶。当他到福州南出口时才发现路口有警察执勤,他原地掉头,从福州南出口匝道逆行后往上街方向行驶,当他快到上街福州西出口时,发现前面有警车,他害怕了,就原地掉头往青口方向逆行,当他逆行福银线逆行到A道11KM+400M处时,突然发现前方同车道有车迎面驶来,他向左打方向,因事发突然避让不及,车头与迎面车辆发生碰撞后他就意识不清了。他第二次逆行大约10多分钟。他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汪某某见过他开车,以为他有驾驶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则申明知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沿福银高速公路A道逆向行驶,会发生危害后果,仍无证驾驶轿车逆向行驶,放任危害后果发生,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何则申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则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人民陪审员 钟李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