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诉三明市玖月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多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黄晓萍,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建冬,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玖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小娟,总经理。被告三明市多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魏炽琼,总经理。被告黄小娟,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林莲,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邓波,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三明市玖月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多邦贸易有限公司、黄小娟、林莲、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以上被告价值8045566.8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明市玖月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多邦贸易有限公司、黄小娟、林莲、邓波在银行的存款8045566.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杨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