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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曹仁华与李金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仁华,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25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曹仁华,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金龙,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27号曹仁华与李金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曹仁华借款人民币21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证券、车辆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的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丹伟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秦 祎审判员 高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