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宗禄与何坤、唐华珍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禄,何坤,唐华珍,重庆元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27号原告王宗禄,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坤,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唐华珍,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重庆元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22号C区商业1-商业9,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禄与被告何坤、唐华珍、重庆元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宗禄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宗禄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