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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关某。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王某。原告关某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关某担负。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丽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