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关某。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王某。原告关某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关某担负。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丽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