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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垦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齐军田、宗春林等与郑新建、鲍志刚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军田,宗春林,王鑫,郑新建,鲍志刚,徐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503号原告齐军田,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系第九师一六六团五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六团。原告宗春林,男,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七连统计,住第九师一六六团。原告王鑫,男,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五连连长,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告郑新建,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二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告鲍志刚,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八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六团。被告徐伟,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六团十连职工,住第九师一六六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军田、宗春林、王鑫诉被告郑新建、鲍志刚、徐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军田、宗春林和王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齐军田、宗春林、王鑫负担。审判员  代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吉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