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执民字第17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浣军与朱友章、周月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浣军,朱友章,周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余执民字第1787-3号申请执行人:黄浣军。被执行人:朱友章。被执行人:周月珍。保证人:姚玉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浣军与被执行人朱友章、周月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友章、周月珍不能履行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2013)浙余证经字第18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姚玉忠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出具执行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自愿承担本案145000元的清偿义务。现保证人姚玉忠仅履行了部分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姚玉忠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姚玉忠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浣军清偿债务7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