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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钟善祥与尹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善祥,尹和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868号原告钟善祥,男,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尹和顺,男,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善祥诉被告尹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善祥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和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善祥撤回对被告尹和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钟善祥负担。审判员  汤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佩君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