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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行非审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谢方挺土地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谢方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法行非审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125-8。法定代表人赖文礼,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开元,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林,重庆市荣昌区征地办公室拆迁科副科长,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谢方挺,男,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国土房管发(2015)13号《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荣国土房管发(2015)13号《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7月9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在十日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撤回了对谢方挺的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沈远清审 判 员  卞立跃代理审判员  海 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焰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