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鲁守根与邵晓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守根,邵晓君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保字第51号原告鲁守根,男,汉族。被告邵晓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守根与被告邵晓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守根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邵晓君所有的朗逸牌轿车(车牌号黑NC××××)一辆。本院认为,原告鲁守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邵晓君所有的朗逸牌轿车(车牌号黑NC××××)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被告邵晓君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及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抵押、抵债、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鹤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