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执字第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缪绍林与邱祥宝、郁江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380-3号申请执行人缪绍林。委托代理人郭丰雷,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祥宝。被执行人郁江清。缪绍林与邱祥宝、郁江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张开民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邱祥宝应归还缪绍林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一计算至2012年7月6日、以1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郁江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400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087元由邱祥宝、郁江清负担。因被执行人邱祥宝、郁江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缪绍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邱祥宝、郁江清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邱祥宝对外负有较多债务,其名下位于本市杨舍镇东湖苑蓝波湾11幢08室房产经本院另案拍卖已处分完毕,该拍卖款项已全额优先偿付给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其名下座落于本市金港镇长山村怡馨苑A-100别墅一幢,因该房产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暂不能由本院依法处置,现本院已对该别墅采取预查封措施。被执行人郁江清因经营不善,在本院尚有多个案件均在执行过程中。其名下房产已被多个案件轮侯查封,有待处分后统一处理。对其持有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65491股股份,本院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已依法处分完毕,所得款项其中3528757.21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缪绍林。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祥宝、郁江清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528757.21元,尚未执行到位11616329.7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缪绍林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邱祥宝、郁江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拍卖被执行人郁江清股权所得部分款项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开民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赵云凤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