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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朱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张朝华,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刘德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何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