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朱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张朝华,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刘德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何姗 来源: